· 学校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  民主管理  提案工作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次数:1742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强化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认真做好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对更好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实现群策群力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委”)按照“归口办理”原则,经集体表决确定提案牵头承办部门,提案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提案牵头承办部门原则上不做变更,归口确有较大异议,拟牵头承办部门在收到《提案办理通知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提案委办公室提出。为确保工作的严谨性与充分尊重提案人,不允许以“归口争议”为由,直接向提案人做出不予办理的相关回复。

第三条  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沟通联系协办单位商处,并负责回复。

第四条  提案原则上应在收到《提案办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回复。规定回复期之后,提案办公室将定期公布提案办理情况,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五条  凡有条件及时办理的提案,尽快予以落实回复;经深入调研论证认为与有关政策冲突或确实无法办理的提案,要及时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明确答复提案人,争取理解;对于下定决心解决,但短期内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回复说明情况,尽可能明确预期目标和解决的思路、举措及期限等,并向提案委办公室书面报备,接受持续督办;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较为重大,需要提请学校研究决策的,由牵头承办单位及时上报,同受向提案委办公室书面报备。

 第六条  提案办理采取提案牵头承办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可指定专人办理。承办部门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认真负责处理提案。

 第七条  提案办理一律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电子提案系统》进行操作。提案回复前,须征得分管校领导的同意。

第八条 提案承办部门通过对话、走访等方式,加强与提案人沟通交流进一步准确深入把握提案内容,推动问题有效办理回复

第九条  对提案人首次回复不满意的提案,承办部门原则上需重新研究办理;再次回复不满意,以及出现承办部门对提案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的,提案委视情况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并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2019 哈尔滨工程大学工会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1号楼 邮编:150001 电话:0451-82519795
管理维护:校工会 技术支持:信息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