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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通知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3-06-03  浏览次数:2729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学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对《哈尔滨工程大学教代会代表工作条例(试行)》(校党字2010〕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始终保持改革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为学校发展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探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为目标,以完善工作制度为基础,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管理和权利保障,调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在党群干群关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活动,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监督权落到实处,为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学校工作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巡视、监督、调研等活动;

(三)征集提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的活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集中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由团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团长或3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征得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后确定,须有本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会议方能举行。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要在集中活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中要正确引导,活动后要认真总结,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三)活动内容要围绕学校大局、部门热点、群众焦点进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充分调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顾大局、管大事的意识。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学校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的知情权;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讨论的权利;

(五)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权;

(六)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七)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八)对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的评议权;

(九)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的调研权;

(十)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申述、控告。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职工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四)及时向本院系、处级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会议、随团活动及其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活动。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研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的安排,要结合自身专业和工作特点,对学校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活动。

(二)调研的方法包括综合调研、专题调研和现地调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就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考察调研,也可以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安排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工作计划进行专题考察调研,还可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同意,就某一问题在本院系、处级单位内部进行现地考察调研。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考察调研后要形成调研报告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统一报送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至少应主持或参与2次考察调研,应独立或与其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合形成1篇调研报告。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制度:

(一)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等问题,都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的内容。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巡视,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根据巡视任务的需要统一安排,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也可自愿提出巡视要求,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采取“听、看、查、问、改”等方法开展巡视工作,必要时,可列席参加职能部门的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根据工作安排,可列席参加校长办公会议。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巡视应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同时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意见,遇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积极参加巡视活动,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参加1次巡视活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广泛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归纳、整理形成提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可以采用议案、意见和建议三种方式提出,并及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电子提案系统发布。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积极履行职责,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重点、难点及关系民生问题的焦点、热点,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具有较高质量的提案,并及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电子提案系统关注、监督提案的受理情况。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至少应独立或联名提出2件提案。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教职工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本院系、处级单位教职工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决策的意见。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教职工要以本院系、处级单位教职工为主,也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联系其他教职工。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广泛联系教职工,及时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帮助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通过参加教职工座谈会、与教职工谈心、信函、巡视、调研等方式,定期与教职工联系,随时与教职工沟通,对于教职工有意见和建议的问题,及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汇报,重要情况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民主管理的基本法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基本方法和主要程序,上级有关民主管理的最新精神。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要通过寄发学习材料、以会带训、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经验交流等形式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培训。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要认真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习培训记录,并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要向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述职1次。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参加学校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的情况,贯彻执行决议的情况,联系教职工的情况,提出提案、意见或建议以及参与调研、巡视等活动的情况。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述职一般应直接向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的教职工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并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述职会议的教职工根据会议的安排,可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评议,填写民主测评表,提出评议意见和建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负责制定本代表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人员。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与罢免: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是因工作调动、消极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责等原因,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谈话,建议其辞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行为。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其辞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1.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消极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责,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长期在外,与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教职工无法联系、不愿联系的。

4.其他原因须辞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提出,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

教职工认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不再适合担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可以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申请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1/4以上教职工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联名提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提交教职工大会进行会议表决,过半数以上教职工通过后,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批。经审批罢免的,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教职工,同时取消下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参选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工程大学教代会代表工作条例(试行)》(校党字〔2010〕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由校工会所有。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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